2012年1月20日,美国众议员拉马尔·史密斯撤回了有争议的《禁止网络盗版法案》(SOPA) 的众议院审议。这项拟议立法受到了众多批评者的抨击,而美国电影协会 (MPAA) 和美国唱片业协会 (RIAA) 等大型组织则为其辩护。史密斯众议员表示,美国政府仍需解决境外盗版网站问题,但显然需要对此事进行更多思考 [来源:路透社]。SOPA 可能并未彻底终结,但目前已被搁置。那么,这一切争议究竟是为了什么?
首先声明一点:偷窃是错误的。未经许可或未提供某种形式的补偿而获取不属于自己的东西,是不道德且通常非法的。用实物很容易说明这一点——如果你从商店偷苹果,那家商店能卖给其他顾客的苹果就会减少。但当涉及到数字财产时,事情就有点棘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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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数字领域,偷窃某物后进行复制是可能的,并且不会剥夺原所有者对被盗物品的所有权。如果你虚拟地获得了即将上映的好莱坞大片,并将其发布到网站上供他人访问,那么你就成功窃取了知识产权,尽管没有任何实物易手。电影制片厂仍然可以出售电影票、DVD 或其他方式来访问内容。
更复杂的是,互联网是一种全球资源。使用浏览器,你可以访问世界各地计算机上托管的网站。其中一些网站可能托管着盗版媒体。一个国家的公司如何阻止另一个国家的个人或组织的活动?
盗版——更具体地说,是境外网站托管盗版材料的威胁——是 SOPA 立法的主要焦点。来自德克萨斯州的众议员拉马尔·史密斯于2011年10月26日向美国众议院提交了 SOPA,也称为 H.R. 3261。根据该法案的措辞,其目的是“通过打击美国财产盗窃,促进繁荣、创造力、创业精神和创新,并用于其他目的。”
当你深入研究该法案的措辞时,你会发现其目标是针对存在于美国境外国家计算机上的网站。由于这些网站——以及运营它们的人——超出美国法律管辖范围,该法案旨在以间接方式阻碍或关闭盗版网站。该法案提出的规则备受争议——几家公司和互联网专家对法案中的内容表示反对,甚至有人认为它可能破坏互联网。
那么,SOPA 中究竟有什么内容引起了如此大的争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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